GHS象形图
在马来西亚P操作规范第3.4章中,对SDS的16个部分作了详细说明。与GHS制度相比SDS在核心内容的要求上基本保持了一致,在某些细节方面,还是有所差异的,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马来西亚的P操作规范第3.4章中SDS的特殊要求
马来西亚针对含有危险物质的混合物(未分类为危险物质),也需要提供安全数据单,并给出了健康危害需要编制SDS的临界值,其中吸入危害类别1的极限值是≥10%,有别于GHS制度中要求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