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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为规范我司原材料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供、需双方*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产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化工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单位供货价格出厂价格零售价格数量金额交货时间人民币(大写)
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化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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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化工产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化工产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化工产品注册证。如因化工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化工产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化工产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化工产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化工产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每一个包装箱或包装袋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袋装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或包装袋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2)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化工产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化工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化工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