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W.1.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结构锚固工程质量的现场检验。
W.1.2 锚固工程质量应按其锚固件抗拔承载力的现场抽样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注:本附录的锚固件仅指种植带肋钢筋、全螺纹螺杆和锚栓。
W.1.3 锚固件抗拔承载力现场检验分为非破损检验和破坏性检验。选用时应符合本附录第W.1.4条和第W.1.5条的规定。
W.1.4 对下列场合应采用破坏性检验方法对锚固质量进行检验:
1 重要结构构件;
2 悬挑结构、构件;
3 对该工程锚固质量有怀疑;
4 仲裁性检验。
W.1.5当按本附录W.1.4第1款的规定,对重要结构构件锚固件锚固质量采用破坏性检验方法确有困难时,若该批锚固件的连接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计算,可在征得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改用非破损抽样检验方法,但必须按表W.2.3确定抽样数量。
注:若该批锚固件已进行过破坏性试验,且不合格时,不得要求重作非破损检测。
W.1.6 对一般结构构件,其锚固件锚固质量的现场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
W.1.7 若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原位破坏性检验操作时,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仲裁性检验。
W.2 抽样规则
W.2.1锚固质量现场检验抽样时,应以同品种、同规格、同强度等级的锚固件安装于锚固部位基本相同的同类构件为一检验批,并应从每一检验批所含的锚固件中进行抽样。
W.2.3 现场非破损检验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栓锚固质量的非破损检验:
1)对重要结构构件,应在检查该检验批锚栓外观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按表W.2.3规定的抽样数量,对该检验批的锚栓进行随机抽样。
表W.2.3 重要结构构件锚栓锚固质量非破损检验抽样表
注:当锚栓总数介于两栏数量之间时,
1)对一般结构构件,可按重要结构构件抽样量的50%,
2 植筋锚固质量的非破损检验:
3)对一般结构构件,应按1%,且不少于3件进行随机抽样。
W.2.4 当不同行业标准的抽样规则与本规范不一致时,对承重结构加固工程的锚固质量检验,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W.3 仪器设备要求
W.3.1 现场检测用的加荷设备,可采用专门的拉拔仪或自行组装的拉拔装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加荷能力应比预计的检验荷载值至少大20%,且应能连续、平稳、速度可控地运行;
2 设备的测力系统,其整机误差不得超过全量程的±2%,且应具有峰值储存功能;
3 设备的液压加荷系统在短时(≤5min)保持荷载期间,其降荷值不得大于5%;
4 设备的夹持器应能保持力线与锚固件轴线的对中;
5设备的支承点与植筋之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3d(d为植筋或锚栓的直径),且不应小于60mm;设备的支承点与锚栓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hef(hef为有效埋深)。
W.3.2 当委托方要求检测重要结构锚固件连接的荷载-位移曲线时,现场测量位移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表的量程不应小于50mm;其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0.02mm;
2 测量位移装置应能与测力系统同步工作,连续记录,测出锚固件相对于混凝土表面的垂直位移,并绘制荷载-位移的全程曲线。
注:若受条件限制,允许采用百分表,以手工操作进行分段记录。此时,在试样到达荷载峰值前,其位移记录点应在12点以上。
W.3.3 现场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送检定机构检定。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及时重新检定:
1 读数出现异常;
2 被拆卸检查或更换零部件后。
W.4 拉拔检验方法
W.4.1 检验锚固拉拔承载力的加荷制度分为连续加荷和分级加荷两种,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选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破损检验
1)连续加荷制度
应以均匀速率在2min~3min时间内加荷至设定的检验荷载,并在该荷载下持荷2min。
2)分级加荷制度
应将设定的检验荷载均分为10级,每级持荷1min至设定的检验荷载,且持荷2min。
3)非破损检验的荷载检验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植筋,应取1.15Nt作为检验荷载;
b 对锚栓,应取1.3Nt作为检验荷载。
注:Nt为锚固件连接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由设计单位提供;检测单位及其他单位均无权自行确定。
2 破坏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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